高雄市國立台灣大學校友會章程
高雄市國立台灣大學校友會章程
民國67年7月1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查決議通過
高雄市政府67. 8. 8.高市府社行字第七八六七○號函准備查
民國69年8月2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改通過
高雄市政府69.8.7.高市社局一字第○一三八二六號函准備查
民國71年7月17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改通過
高雄市政府71.8.3.高市社局一字第一四四六九號函准備查
民國76年8月2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79年8月25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79. 10. 1.高市社局一字第一六一二○號函准備查
民國101年1月8日第十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1.2.15.高市社人團字第10131660900號函准備查
民國104年1月24日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4.3.6.高市社人團字第10431661100號函准備查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4.3.6.高市社人團字第10431661100號函准備查
民國110年2月27日第二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0.3.25.高市社人團字第11032470700號函准備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國立台灣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加強校友間聯繫,促進彼此情感,砥礪學行,發揚團結互助精神,以及服務社會為
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高雄市。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校友間聯繫,砥礪學行,團結合作,服務社會事項。
二、加強與母校及各友會間之聯繫,交換會務和校友動態等資料。
三、辦理本會會員或其子女職業服務學業獎助事項。
四、舉辦校友聯誼活動事項。
五、辦理其他有關校友服務聯誼福祉事項。
六、辦理其他社會公益學術研究慈善救濟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五 條 凡母校(包括前台北帝大各學部、各專門部)歷屆畢業同學,現居住或任職高雄市者均得
登記及繳納會費加入本會為會員其繳納永久會費者並可成為終身會員。
凡在尚無校友會組織之高雄市鄰近地區居住或任職之校友,亦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享有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事項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喪失其會
員資格:
一、不履行對本會應盡之義務者。
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者。
三、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者。
四、有不良嗜好者。
五、有不正當營業行為者。
六、有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妨害本會聲譽者。
第 三 章 組 織
第 一 節 會員大會
第 九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經全體理事
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或監事會函請或會員總數五分之一 以上聯名請求,於一個月內由理
事長召開臨時大會。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會務計畫。
三、審查預算及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五、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報告。
七、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事項。
八、決定其他有關本會重大事項。
第 十一 條 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員因故不能參加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 節 理事會
第 十二 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組成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
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會中另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 十三 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其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下得設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及下列各組:
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副總幹事協助總幹事)協調各組推動會務;各組設召集人一人及
組員若干人,均由理事會聘任之,且均為義務職,亦不得由理監事兼任之。
一、秘書組:掌理有關文書、典守印信、議事等事項。
二、聯絡組:掌理有關會籍、會員入會資格審查、會員聯繫、公共關係等事項。
三、財務組:掌理有關財務、收支、會計、統計等事項。
四、服務組:掌理有關互助合作、職業介紹、會員福利、會務活動等事項
五、研究組:掌理有關學術研究及出版等事項。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擬定本會會務計畫。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四、督導各組處理日常會務。
五、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六、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七、其他有關本會會務之執行。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由理事長召
開臨時會議。
第 十七 條 本會卸任理事長為本會當然永久名譽理事長(含歷屆常務幹事)。理事會得聘請對會務特有
貢獻之會員為顧問,聘期與該屆理事任期同。
第 三 節 監事會
第 十八 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7人,候補監事一人組成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另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單位,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掌如次:
一、本會會務之監督。
二、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
三、對理事及會務人員執行任務提供改善意見。
四、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並得與理事會合併舉行聯席會議。
第 四 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一、○○○元。
二、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五○○元或永久會費新台幣五、○○○元。
三、會員捐贈款(物)。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非經理事長、總幹事、財務組召集人簽章不得動
用。
第二十三條 各組經常費之支出,應檢附單據由經手人證明及各組召集人簽章送交財務組及總幹事會簽
後支應,並由財務組按季編製報表提請理事會審核。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開會時,財務組應提出財務收支及會費收繳情形之書面報告,提呈理事會審查,並
應編造年度會計報告送交監事會審核再提請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基金,由理事會設專戶保管之,動用時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
出席理事全體之同意,其來源為:
一、每年度本會之結餘。
二、各項捐贈。
三、永久會費。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如解散時,剩餘財產悉數捐贈母校,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 五 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全體會員總數五分之一提議,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始得修改之。
二、由全體理事四分之三之通過,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通過後,始得修改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應依照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 三十 條 第十二條一項及第十八條增修條文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子女獎學金設置暨申請辦法
一、本會為獎勵會員子女勤奮向上、敦品勵學,特設置會員子女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二、本獎學金來源悉由會員捐助,本會並接受會員將捐助的獎學金指定用於合乎一般學科成績標準的親
屬。
三、本獎學金每年辦理一次,其組別、名額及金額如次:
1.研究所︰每名新台幣四千元,以十名為限。
2.大學組:大學、獨立學院及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四千元,以十名為限。
3.高中組: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三千元,以十名為限。
4.國中組:國民中學(含私立國中)每名新台幣二千元,以十五名為限。
5.國小組:國民小學(國小四至六年)每名新台幣一千元,以十五名為限。
四、本獎學金申請資格與審核標準:
1.本會會員之就學「子女」,其成績合於標準者均可申請,但如會員本人積欠年度會費時,應於獎
學金頒發前繳清。
2.一般學科成績標準:以101學年度(101.7至102.6)上、下二學期平均為準。
研究所、大學及高中組應在八十分以上,國中組八十五分以上;德行(綜合表現)甲等八十分以
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3.按各組申請人之成績高低排序後依名額錄取,但如申請人數不足該組之名額時,成績不符標準者
亦不遞補。
4.同一會員子女其錄取名額每組以一人為限。
五、本獎學金申請手續:
1.填具會員子女獎學金申請書一份(如附件)。
2.檢附101學年度學科、德行(綜合表現)、體育成績證明書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3.申請截止日期:102年9月17日。
六、本次獎學金將於102年10月份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時頒發,時間、地點於審核完成時另行通知,且
被錄取之申請人得親自出席頒獎典禮領取以示隆重,並全免當次活動費用。
七、本辦法經本會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報會後修改之。
註:捐款帳號:郵政劃撥:4016037-2;戶名:高雄市國立台灣大學校友會